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明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2********2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刑初1112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45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易明坤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绵阳晶特鑫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51050165869309002785被冻结的资金人民币25521元,发还被害人陈碧惠;扣押的手机2台,发还被告人易明坤(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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