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5********43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18963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52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雍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10月24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64157.56元、利息35374.30元、其他费用730.51元,以及从2019年10月25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1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90元,被告黄雍鹏负担114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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