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5********43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18963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5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雍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10月24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64157.56元、利息35374.30元、其他费用730.51元,以及从2019年10月25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1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90元,被告黄雍鹏负担114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