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5********43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5659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5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袁海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7363.1元、分期手续费455.38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1月7日的利息为11413.07元,从2019年11月8日起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6元,由被告袁海负担5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