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61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4刑初662号
案号
(2020)辽0104执47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魏建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9年4月7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罚金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韩建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9年4月7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罚金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广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9年4月7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罚金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张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9年4月7日起至2026年9月17日止。罚金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高文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9年4月7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罚金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佟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7年3月22日止。罚金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案涉被告人退赔敲诈勒索犯罪造成被害人损失,依法发还被害人。三、案涉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1-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