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3********24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681民初5195号
案号
(2021)辽0681执6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阎文旭2013年3月至2020年12月拖欠的抚养费8400元;二、被告于丽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原告18周岁时止每月承担原告抚养费500元,按季度给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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