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海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81********9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81民初6758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16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郭海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49500元及利息(以149500元为基数,给付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5元,由被告郭海保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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