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巨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01********0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723民初843号 |
案号 |
(2016)鲁1723执2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菏泽市健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 000 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山东鲁顺煤业有限公司、宋巨文对被告菏泽市健源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 000 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鲁顺煤业有限公司、宋巨文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菏泽市健源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1-15 |
发布时间 |
2016-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6)鲁1723执2238号 |
立案日期 |
2016-11-15 |
执行法院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