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炳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4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631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炳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借款本金68677.94元及相应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截至2020年4月10日尚欠利息5406.37元、分期手续费2759.11元、违约金1529.46元,此后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有权对吴炳德所抵押的闽jhu806宝沃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9.32元,由吴炳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