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4********0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14民初13295号
案号
(2021)辽0114执11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于洋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汤平劳务费13000元。如果于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于洋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4-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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