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31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5民初10546号
案号
(2021)辽0105执12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静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共计109679.19元(截止2020年6月10日,欠款构成为本金79197.39元,利息6952.31元,违约金18579.49元,现金分期手续费4950元);二、被告曹静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给付以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9197.39元为基数的欠款利息及费用。(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信用卡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逾期履行被告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94(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247元,由被告曹静负担;余款1247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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