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4********51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沈中民三初字第172号判决书
案号
(2015)沈中执字第000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大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二、被告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辽宁联立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张立君、王泓、李连利、刘慧新、李佳、杜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辽宁联立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张立君、王泓、李连利、刘慧新、李佳、杜鑫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追偿。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4-12-22
发布时间
2016-05-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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