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4********5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沈中民三初字第172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5)沈中执字第000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大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二、被告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辽宁联立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张立君、王泓、李连利、刘慧新、李佳、杜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辽宁联立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张立君、王泓、李连利、刘慧新、李佳、杜鑫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追偿。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4-12-22 |
发布时间 |
2016-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