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派森家装饰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92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民初5742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55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福建省派森家装饰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232148.92元及利息(利息应从2013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收取诉讼费5082.24元、保全费1680.74,合计6762.98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3-27
发布时间
2017-06-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粤1971执5560号
立案日期
2017-03-27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38911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惠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784569275754U
登记机关
福建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南平市建阳区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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