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亿隆家庭装饰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802民初1848号 |
案号 |
(2016)闽0802执03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亿隆家庭装饰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贴现融资款6989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计算方法:1. 截至2016年3月11日的利息为121337.85元、罚息为233107.9元、复利为743.69元。2. 2016年3月12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以417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325%计算。3. 2016年3月12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以2819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65%计算)。 二、被告福建省亿隆家庭装饰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贴现融资款1196600美元,并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方法:1.截至2016年3月11日的利息为21913.07美元、罚息为32674.76美元、复利为93.5美元。2.2016年3月12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以1196600美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02%计算)。 三、被告福建省亿隆家庭装饰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95709.11元。 四、被告福建省派森家装饰品有限公司、陈惠玲应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被告福建省亿隆家庭装饰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派森家装饰品有限公司、陈惠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亿隆家庭装饰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福建省亿隆家庭装饰品有限公司若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权以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黄邦村的厂房(龙房权证字第201213452号)、土地使用权【龙国用(2010)第20001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在贴现融资款本金1174.72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律师费用95709.11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7-05 |
发布时间 |
2016-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惠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007438383144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龙岩市龙岩经济开发区黄邦路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