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5********2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5民初1893号 |
案号 |
(2020)辽0105执3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志春、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虹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二、被告李志春、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虹借款本金4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志春、安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