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屠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2********06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1335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77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屠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丽偿还借款760500元,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2014年6月26日的借款70500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的利息67726.36元,并按年利率24%向原告陈丽支付该笔借款70500元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支付2014年12月29日的借款69万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的利息652418.63元,并按年利率24%向原告陈丽支付该笔借款69万元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92元,已减半收取90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96元,由原告陈丽负担69.67元,被告屠刚负担14026.3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1-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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