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景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7********17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婺商初字第03747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14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浙江瑞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浙江瑞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2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算至2015年12月2日的利息为26944.70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三.被告金华市国兴纸品有限公司、金华雅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李景柱、黄满苏、杨加吾、余尾仙对被告浙江瑞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16元,依法减半收取139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08元,由被告浙江瑞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被告金华市国兴纸品有限公司、金华雅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李景柱、黄满苏、杨加吾、余尾仙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6-04-05
发布时间
2016-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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