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4********0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02民初6261号 |
案号 |
(2021)皖1302执1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赵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支付54028.38元。二、限赵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支付保费31088.91元。三、限赵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尚欠全部款项54028.38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3元,由被告赵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