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志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801********0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47号
案号
(2015)肇端法执字第008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伍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洛昌偿还借款8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金额85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陈媚彩、肇庆市建兴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0元 (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伍志华、陈媚彩、肇庆市建兴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5-11-12
发布时间
2016-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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