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洪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2********22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323民初1321号
案号
(2021)辽0323执4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洪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崔双利代为偿还潘海龙的借款本金3万元,并自代偿之日即2012年10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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