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2********08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422民初1031号 |
案号 |
(2021)辽0422执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顾莹、张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221546万元,利息为4,303.24元,以上本息合计6.65187万元,并从2020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拖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6%继续支付利息;二、刘宝伟、刘国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顾莹、张丹、刘宝伟、刘国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元,保全费710元,合计1472元由顾莹、张丹、刘宝伟、刘国峰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