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腾清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30********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781民初1848号
案号
(2021)辽0781执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凌海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腾清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谢宝库工程款人民币91741.00元;二、驳回原告谢宝库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5元,由被告腾清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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