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朝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481********6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781民初1335号 |
案号 |
(2021)辽0781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艳利、沈朝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贵恒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自2019年5月13日起,被告陈艳利、沈朝满以借款本金1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分计息,偿还原告张贵恒利息,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张贵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被告陈艳利、沈朝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