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裴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5********3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9928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18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借款本金2350000元及该款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郑银个借字第01120170010228498号、郑银个借字第01120170010228499号)、《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分别为01220181800277873、01220181800277874)约定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郑银个借字第01120170010228498号、郑银个借字第01120170010228499号)、《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分别为01220181800277873、01220181800277874)约定计算,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1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二、被告河南大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冯秋花、裴磊、李优佳对被告李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李帅逾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对被告李保红、郑红抵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501060444-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的本金1300000元及该款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9元,由被告李帅、李保红、郑红、河南大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冯秋花、裴磊、李优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