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1********69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4民初857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14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郑市华商汇板材装饰馆金枝木业商行货款87 0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7 0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976元,减半收取计988元,由王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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