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祥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2********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14175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23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祥龙、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力借款350000元;二、被告孟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力以35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2年5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何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孟祥龙、李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孟祥龙、李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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