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玲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02********4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426民初2637号 |
案号 |
(2021)鲁1426执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万里、季玲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山东平原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01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及起止时间计算);二、被告赵清义、赵清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60元,减半收取81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赵万里、季玲霞、赵清义、赵清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