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蒲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03********0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24民初6316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恢2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蒲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梁小林货款184182元、律师代理费2105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84182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8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上述货款时止。)。驳回原告梁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583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蒲斌承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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