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蒲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03********0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24民初6316号 |
案号 |
(2021)川0117执恢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蒲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梁小林货款184182元、律师代理费2105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84182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8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上述货款时止。)。驳回原告梁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583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蒲斌承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