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江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02********7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5民初17269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6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江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货款2955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金荫柱,逾期付款利息以295566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货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66.36元,由被告秦江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