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02********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29357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110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傅建华立即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75729.11元、手续费14060.31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3月19日,利息为4910.05元;从2020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广州银行信用卡(ic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hyperlink"[removed]slc(51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removed]slc(5110,232)"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0元、诉讼保全费1065.1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162.89元,被告傅建华负担2142.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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