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03********5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303民初5135号 |
案号 |
(2021)豫1303执10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贺民、刘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若云、任书喜垫付款16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起以16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514元(原告任书喜、陈若云已预交3,514元),由被告刘影、贺民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