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6********7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刑终338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9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9)豫0782刑初730号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被告人郑永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郑向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郑向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李广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郑永光、郑向阳违法所得270600元、郑向辉违法所得167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上诉人郑永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31年6月4日止)。三、上诉人郑向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30年6月4日止)。四、上诉人郑向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9年6月4日止)。五、上诉人李广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六、继续追缴上诉人郑永光、郑向阳违法所得95742.9元,上诉人郑向辉违法所得59770.09元,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