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勇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481********0070
执行依据文号
(2009)乐商初字第15号
案号
(2021)鲁1481执恢2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陵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一、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第一笔、第二笔、第三笔、第十笔借款本金共计454000元;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第六笔、第七笔、第八笔、第九笔借款共计69998元;第一、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第四、五笔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第三被告高炳林对上述第一笔、第二笔、第三笔、第五笔、第六笔、第七笔、第八笔、第九笔借款615998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1-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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