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福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30********1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430民初290号
案号
(2021)闽0430执恢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福胜应当赔偿张显茂、张俊民、黄荣炳、张桂英被害人黄金花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及张俊民、黄荣炳、张桂英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1144284.5元的50%,即572142.25元,扣除保险公司已赔付的11万元和李福胜已经支付的5万元后,李福胜还应当赔偿四原告上述损失412142.25元;二、李福胜应当赔偿张显茂、张俊民、黄荣炳、张桂英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三、以上赔偿费用李福胜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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