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福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30********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430民初290号 |
案号 |
(2021)闽0430执恢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福胜应当赔偿张显茂、张俊民、黄荣炳、张桂英被害人黄金花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及张俊民、黄荣炳、张桂英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1144284.5元的50%,即572142.25元,扣除保险公司已赔付的11万元和李福胜已经支付的5万元后,李福胜还应当赔偿四原告上述损失412142.25元;二、李福胜应当赔偿张显茂、张俊民、黄荣炳、张桂英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三、以上赔偿费用李福胜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