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东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82********4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726刑初90号
案号
(2021)辽0726执5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钊被抓获当日即2019年5月19日折抵刑期1日,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9年5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范洪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麻永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麻永利被抓获当日2019年5月21日折抵刑期1日,刑期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尤凤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尤凤娇被抓获当日2019年5月19日折抵刑期1日,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刘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宁被抓获当日2019年5月19日折抵刑期1日,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马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马达被抓获当日2019年5月19日折抵刑期1日,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齐崇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齐崇江被抓获当日2019年5月19日折抵刑期1日,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八、被告人赵鹏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鹏霏被抓获当日2019年5月19日折抵刑期1日,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九、被告人任东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任东伟被抓获当日2019年5月19日折抵刑期1日,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教成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教成章被抓获当日2019年5月19日折抵刑期1日,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汤玉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汤玉福被抓获当日2019年5月19日折抵刑期1日,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王振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振聪被抓获当日2019年5月19日折抵刑期1日,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王天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天龙被抓获当日2019年5月19日折抵刑期1日,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郭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郭学被抓获当日2019年5月19日折抵刑期1日,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26日折抵刑期38日,刑期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汪宪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六、被告人宋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七、被告人王立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八、被告人肖宝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九、被告人刘志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十、被告人华德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十一、被告人刘士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十二、被告人董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十三、被告人曹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十四、被告人王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十五、被告人付雅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十六、被告人彭立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十七、被告人潘东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十八、被告人苑泽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十九、被告人王秋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十、被告人金庆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十一、被告人孟维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十二、被告人周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十三、被告人齐天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十四、被告人李健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十五、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追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具体如下:追缴被告人李钊3314597元(包含以下三部分)。1、其中对汣游公司被告人范洪彦、刘宁共同追缴2087154元,被告人范洪颜、刘宁应追缴部分,应追缴被告人齐崇江187387元(已缴纳35000元),追缴被告人任东伟35546元(已缴纳30000元),追缴被告人马达262294元(已缴纳10000元),追缴被告人汪宪永124856元(已缴纳70000元),追缴被告人刘士明76443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被告人曹乾65247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被告人王浩64428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被告人赵鹏霏149708元(已缴纳26000元),追缴被告人彭立照58645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被告人王秋阳28886元(已全部追缴),追缴被告人教成章51785元,追缴被告人王振聪40119元,追缴被告人董丹74914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被告人付雅格60694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被告任华德伟79426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被告人周密20612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被告人金庆华28268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被告人刘志凯89834元,追缴被告人李健楠11066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被告人王天龙19026元(已缴纳5000元),追缴被告人潘东旭47338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被告人郭学121056元(已缴纳5000元),追缴被告人肖宝玉143336元(已缴纳143336元),追缴被告人宋钊112803元(已缴纳112803元),追缴被告人汤玉福35626元(已缴纳8000元),追缴被告人孟维旭21092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被告人齐天宇12904元(已缴纳12904元)。2、其中对第柒玩公司被告人尤凤娇、王立军、苑泽东共同追缴44018元(尤凤娇缴纳20000元、王立军缴纳14018元、苑泽东缴纳9000元,因有其他未起诉人员,不足部分不需向三人追缴)。3、其中对星晟网络麻永利、尤凤娇共同追缴1183425元,被告人麻永利、尤凤娇应追缴部分,其中对另案被告人张冬岩等人追缴数额从中核减。(扣押机关黑山县公安局按照实际收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本案相应被害人后,其余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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