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浦松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224********00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802民初2328号 |
案号 |
(2021)云0802执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陈仕虎、浦松菊于2019年12月31日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本金500000.00元,截止2019年6月18日的利息20038.04元,共计520038.04元。二、逾期利息的给付从2019年6月19日起以实际所欠本金按照9.53625%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三、被告陈仕虎、浦松菊用于抵押的位于普洱市思茅区思茅港2幢1-3层的房屋,房产证《普洱市房权证》字第201204355号,《土地使用证》思国用(2005)第003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000.00元,减半收取4500.00元,由被告陈仕虎、浦松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