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何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121********4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271民初4032号
案号
(2021)甘0271执3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何龙、菜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借款本金49092.05元、利息4046.1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以欠款本息合计53138.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标准计算的利息;二、朱进文、张小萍、杜儿子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朱进文、张小萍、杜儿子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自行承担的部分向债务人张何龙、菜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8元,由被告张何龙、菜莲、朱进文、张小萍、杜儿子英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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