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莆田市佳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5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涵民初字第1443号 |
案号 |
(2016)闽0303执00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与被告莆田市佳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4年建莆涵流贷字10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二、被告莆田市佳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贷款人民币26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2014年建莆涵流贷字10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莆田市佳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如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对被告刘成建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涵华西路3号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2)第J0669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涵江区字第HJ3506212、HJ3506213、HJ3506214、HJ3506217号]及对被告刘成建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涵华西路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涵江区字第HJ3506218号、HJ3506219、HJ3506221号和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0903918号]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价款均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编号为2014年建莆涵高抵字20、4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项下所有债权本金分别为人民币1270.1万元、893.42万元。 四、被告刘成建、饶金花、方志强、于建榕、刘杰、陈丽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各自相应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均以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000万元为限。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46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莆田市佳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刘成建、饶金花、方志强、于建榕、刘杰、陈丽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4-11 |
发布时间 |
2016-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成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31555167066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涵江区梧塘镇东坡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