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元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24********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685民初3302号 |
案号 |
(2021)鲁0685执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元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辽宁瑞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应收账款50345元。二、被告张元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辽宁瑞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3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元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