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乌日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7********61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5657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22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乌日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本息等(含滞纳金)58022.45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8日,从2015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按双方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乌日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1-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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