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602********1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5民初2429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32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益阳市景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其中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8元,由被告余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时间
2021-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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