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琳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5********1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602民初字12737号 |
案号 |
(2021)鲁0602执1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门福顺、范琳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115311.12元,利息、罚息、复利共137174.15元(暂计至2019年8月21日),同时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二、限被告门福顺、范琳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2000元。如果被告门福顺、范琳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5117元及财产保全费1818元,均由被告门福顺、范琳琳负担,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运付给原告693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