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明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5********0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2民初1520号 |
案号 |
(2021)闽0302执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蔡琳霞与郭明跃、杨秀琴签订的《协议书》;二、郭明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蔡琳霞110万元;三、杨秀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蔡琳霞55万元;四、驳回蔡琳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73元,由蔡琳霞负担13480元,杨秀琴负5664元、郭明跃负担113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郭明跃、杨秀琴负担。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