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梁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3********03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3民初2725号
案号
(2021)闽0303执5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郭美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许建华借款本金900000元以及借款本金900000元自2019年2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二、郭梁敏对郭美坤的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800000元以及借款本金800000元自2019年2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郭美坤追偿;三、驳回许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54元,减半收取计7827元,由许建华负担327元,郭美坤、郭梁敏负担7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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