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2********488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21民初3502号
案号
(2021)黔0521执1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芳、李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0 000.00元,并从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7月23日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75‰计付利息、从2019年7月24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625‰计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丁兴、陈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丁兴、陈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陈芳、李梅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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