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海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4********39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15487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2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崔海荣2017年12月21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被告崔海荣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945.75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907.67元(以上本金及罚息复利截止到2020年10月13日),并自2020年10月14日起,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本调解书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崔海荣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四、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234.5元)、保全费268元,由被告崔海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6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