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3********10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23民初1917号 |
案号 |
(2021)桂0223执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韦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华波精神损失费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及基准利率从2020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韦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