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邬勇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02********35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302民初3109号 |
案号 |
(2021)赣0302执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萍乡宝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文刚偿还借款本金1,542,482.516元;二、被告萍乡宝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542,482.5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萍乡宝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文刚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被告陈良友、邬勇波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良友、邬勇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萍乡宝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张文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72元,减半收取计12,536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36元,由原告张文刚负担3920元,被告萍乡宝鼎置业有限公司、陈良友、邬勇波负担13,61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