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健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29********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刑初3233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39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曾健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一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三、责令被告人曾健生向被害人汪仙红退赔人民币58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