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81********1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781民初2581号 |
案号 |
(2018)鲁0781执2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溢鑫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93495.7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借款3293495.7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月利率6.235‰上浮50%之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徐小一、脱丽丽、张静、刘田对本判决前款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青房权证云门山字第200913390号、青房权证昭德字第200701127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青国用(2007)第030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变价所得款项,在最高额5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徐小一、脱丽丽、张静、刘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溢鑫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35元(已减半),由被告山东溢鑫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徐小一、脱丽丽、张静、刘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0-23 |
发布时间 |
2018-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鲁0781执2305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23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3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