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骆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622********3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35300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9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刘远林向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25998.6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从2018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2921.1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12921.13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从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3077.5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13077.55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上述利率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二、被告骆婷婷对被告刘远林不能清偿本案债务部分承担1/3的赔偿责任,被告骆婷婷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远林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刘远林、骆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